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章程

第一章    總  則
 第 一 條  本社定名為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。(以下簡稱本社)
 第 二 條  本社以置辦日常生活用品及學生用品,供社員之需要為目的。
 第 三 條  本社為有限責任組織,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,負其責任。
 第 四 條  本社以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商業職業學校︵以下簡稱本校︶為業務區域。
 第 五 條  本社社址設於本校內。

第二章    社  員
 第 六 條  本社社員以本校教師、職員、工友及在學學生為合格,其不足法定年齡而有限制行為能 □□□□□□□□力者,得參加本社為預備社員.。本校得參加本社為團體社員。新任教師、職員、工友 □□□□□□□□及新入校之學生繳納股金後即取得社員資格。
 第 七 條  本社社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社:
  一、離職(含退休及資遺員工)在內。
  二、離校(包括畢業、轉學、退學等)
  三、死亡。
 第 八 條  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。前項股款之退還,以不超過其原繳股金額為限。

第三章    社  股
 第 九 條  本社社股金額每股新台幣壹拾元,社員每人至少認購壹股。入社後得隨時添認社股,但 □□□□□□□□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。
 第 十 條  社員認購社股,一次繳清。

第四章  組  織
 第十一條  本社設社員大會、理事會、監事會及社務會。
 第十二條  社員代表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,由全體社員代表組織之。社員代表依左列規定 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產生之。
     一、 個人社員按單位分組,各組社員每五人推選代表一人,不滿五人而超過三人者, 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得增選代表一人。
     二、  其他法人社員,每單位推選五人。
    前項社員代表任期壹年,連選得連任。
 第十三條  本社設理事五人,候補理事二人,監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均由社員代表大會就社 □□□□□□□□員中選舉之。本社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,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;理事會、監事會各設 □□□□□□□□主席一人,由理事、監事分別推選之。侯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在未遞補前,不得出席理 □□□□□□□□、監事會議。前項理事之任期為一年,監事任期為一年,均得連選連任,以一次為限
 第十四條  社務會由理、監事共同組織之。
 第十五條  社員代表及理、監事之選舉,均採用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。
 第十六條  社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:
    一、選舉及罷免理、監事。
    二、審核並接受本社社務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。
    三、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劃。
    四、制定或修訂各種章則。
    五、規劃社務進行。
    六、處理理事、監事及社員之提議事件。
 第十七條 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    一、擬訂業務計劃。
    二、聘任職員。
    三、處理社員代表提出之問題。
    四、調解社員間糾紛。
    五、處理社員代表大會決議交辦事項。
    六、處理其他理事、監事提出之事務。
    七、通過社員之入社、出社。
 第十八條 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
    一、監查本社財產狀況。
    二、監查本社業務執行狀況。
    三、當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,代表本社。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 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,認為必要時,並得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。
 第十九條  本社設經理、文書、司庫、會計各一人,由理事會任用之。事務員、助理員若干人, □□□□□□□□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。理事得兼任經理以下之其他職員。
 第 廿 條  本社因業務之需要,得分部經營,各部設主任一人,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,受經理 □□□□□□□□之督導,進行專司之業務。
 第廿一條  本社於必要時,得設各種委員會;委員會委員,由理事會聘任之。各種委員會章程另 □□□□□□□□定之。
 第廿二條  理事、監事、各種委員會委員,皆屬義務職。但有必需公務費用時,由理事會之認可 □□□□□□□□支付之。唯理事兼任經理以下其他職員時,得酌支薪給或津貼。
 第廿三條  本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,由理事會提出於社員代表大會推選之,其任期為二年,但出 □□□□□□□□席聯合社代表被選為理、監事時,以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。

第五章  會  議
 第廿四條  社員代表大會,分通常社員代表大會及臨時社員代表大會兩種。通常社員代表大會於 □□□□□□ 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召集之,臨時社員代表大會因下列情形召集之:
    一、 理事會、監事會,評議會於執行職務上,認為有必要時。
    二、 社員代表全體四分之一以上,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,請求理事會召集之
 第廿五條  社員代表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,始得開會,出席社員代表過半數之同 □□□□□□□□意,始得決議。但解除理事、監事職權之決議,須由全體社員代表過半數之決議。解 □□□□□□□□散本社或與他社合併之決議,應有全體社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,出席社員代表 □□□□□□□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。
 第廿六條  社員代表大會以理事主席為主席,理事主席缺席時,以監事主席為主席。監事會召集 □□□□□□□□大會時,由監事主席為主席。社員代表自行召集大會時,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。
 第廿七條  社務會每三個月召集一次,由理事主席召集之。其主席由理監事互選之。社務會應有 □□□□□□□□全體理事、監事三分之二出席,始得開會,出席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同意,始得決議 □□□□□□□□。社務會開會時,經理、副理及事務員、技術員得列席陳述意見。
 第廿八條  理事會、監事會、評議會每月召集一次。理事會、監事會由各該會主席召集之。評議 □□□□□□□□會由評議員互推一人召集之,開會時之主席由評議員輪流擔任之。理事會、監事會及 □□□□□□□□評議會,應有理事、監事,評議員過半數之出席,始得開會,出席理事、監事,評議 □□□□□□□□過半數之同意,始得決議。

第六章  業 務
 第廿九條  本社業務設供銷部,辦理日常生活用品,及教學用品之供應。
 第 卅 條  理事會得按照社員之特約,購進貨物或自行製造。
 第卅一條  本社售貨以採廉價制為原則,其價格由理事會定之。
 第卅二條  本社售貨以現金交易為主。

第七章  結  算
 第卅三條  本社以國曆七月一日至翌年六月三十日為一業務年度,理事會應於每年度終了時,造 □□□□□□□□成業務報告書、資產負債表、損益計算表、財產目錄及盈餘分配案,於社員代表大會 □□□□□□□□開會十日前,送經監事會審核後,連同監事會查帳報告書,報告社員代表大會。
 第卅四條  本社年終結算後,有盈餘時,除彌補累積損失,及支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,其餘數 □□□□□□□□應平均分為一百分,按照下列規定辦理:
    一、以百分之十作公積金,由社員代表大會指定機關存儲,或其他確有把握之方法運用生 □□□□□□□□息,公積金除彌補損失外,不得動用。
    二、以百分之四十作為公益金,由社務會決議,作為辦理清寒學生獎助金、社員康樂活動 □□□□□□□□或學校公共衛生設備經費。唯學校公共設備至少應佔公益金半數以上,以符共享之原 □□□□□□□□則。
    三、以百分之十,作理事及職員之酬勞金,其分配方法,由理事會決定之。
    四、以百分之四十,作社員交易分配金,按社員交易額比例分配之。

第八章 解 散
 第卅五條 本社解散時,清算人由社員代表大會就社員中選充之。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 □□□□□□□□定,清理本社債權及債務。
 第卅六條 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,以公積金、股金順次抵補之。如有資產餘額時,由清算人擬定 □□□□□□□□分配案,提交社員代表大會決定之。

第九章 附 則
 第卅七條 本章程未盡事項,悉依合作社法、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。
 第卅八條 本章程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,呈准主管機關登記後施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理事主席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簽章)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監事主席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簽章)

 

中  華  民  國  七  十  一  年     七     月   一   日

 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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